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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新政5.1实施,购房者甚至可以“提价退房”!内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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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1 14:21:3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落地。

日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后全票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颁布的《办法》中,有三条提及了商品房及装修相关内容,浙江针对这些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

小编替你把重点拎出来了,赶紧看看吧:

修订前▼
(点击查看大图)

修订后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的柱墙梁板等构件结构开裂变形等问题,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无法维修或者一次维修后仍超出安全限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第二款 商品房因勘察、设计、施工原因,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的,经营者应当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同一区位的渗漏,经营者自与消费者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之日起六个月内未予修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者自行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修订后,还新增了全装修商品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则▼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时,经营者应当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料。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修订前对装修部位保修期限的规定

(点击查看大图)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等。

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来源丨浙江消费维权网、浙江在线   编辑丨K.Li  杭州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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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1 15:23:17 | 只看该作者
又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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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25 21:38:48 | 只看该作者
先顶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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