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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满七年电动车强制报废回收的最新消息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宁在线    时间: 2021-4-12 09:25
标题: 关于满七年电动车强制报废回收的最新消息
关于满七年电动车
强制报废回收的最新消息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
使用期满七年
不得上道路行驶
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备案满七年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将面临罚款、没收车辆等处罚
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车,
在公安机关备案后,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发给防盗登记牌,俗称“白牌”。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
减少超标电动车上路,
加速超标电动车辆淘汰,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要提醒
根据政府统一要求,达到回收标准,但车主仍不去办理回收手续的,
一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处到,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处300-500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从2023年1月1日起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否则一样面临罚款、没收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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