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海宁皮革城”是特有知名服务名称,应受法律保护。 ——“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商业标识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被告“汉口北海宁皮革城”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1月22日记者得知,一场延续近4年、在武汉三镇乃至全国引发广泛关注的“真假海宁皮革城”纷争终于有了官方说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商业标识,并向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520万元。
这是近年来海宁皮革城针对冒用其名称的“李鬼”进行维权又一宗典型案例,而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出台的背景下,假冒“海宁皮革城”将更加难以鱼目混珠,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知情权也将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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