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七年电动车 强制报废回收的最新消息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 使用期满七年的 不得上道路行驶 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备案满七年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将面临罚款、没收车辆等处罚 在《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的二轮电动车, 在公安机关备案后,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发给防盗登记牌,俗称“白牌”。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 减少超标电动车上路, 加速超标电动车辆淘汰,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要提醒 根据政府统一要求,达到回收标准,但车主仍不去办理回收手续的, 一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处到,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处300-500罚款; 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从2023年1月1日起也不得上道路行驶, 否则一样面临罚款、没收车辆的处罚。
|